爱犬被人下毒,狗主人外出寻找毒狗凶手时巧遇可疑人,后该可疑人在快速驾驶摩托车离开途中不慎摔伤,狗主人因此反被告上法庭。2013年11月20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1年9月9日晚22时,家住巩义市河洛镇的贺先生在外出与朋友小聚后回到家门口时,被眼前的情景吓了一跳,其栓养在自家门外的爱犬此时已经口吐白沫,奄奄一息。贺先生在询问了家人情况后断定自己的爱犬是被人下毒了,于是其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随后与朋友一起驾车在周围寻找可疑的毒狗人。
没过多久,贺先生在一村口遇到了骑着摩托车的赵龙及其朋友王虎,于是贺先生下车向二人询问是否看到周围有像是毒狗偷狗的人,赵龙、王虎二人听后没做任何回答,立即驾驶摩托车快速离开。二人的异常反应使贺先生觉得很可疑,于是他便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吩咐其当晚负责开车的朋友钟先生往赵龙、王虎二人离开的方向驶去。
后赵龙在一转弯处因车速过快、驾驶不慎,其在撞到路边的栏杆后掉入排水沟受伤。随后,贺先生到达现场,因其在赵龙跌落的地方发现有疑似偷狗用的麻醉药、肉等物品,于是他再一次拨打了报警电话,称已经找到了毒狗人。
当晚赵龙被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粉碎骨折,赵龙称其因此住院三个多月,花费医疗费数万元。他认为当晚其掉入排水沟受伤是由贺先生开车对其进行追赶造成的,因此要求贺先生赔偿其损失,对此,贺先生认为赵龙索赔无据,因此拒绝了其赔偿要求。多次协商无果后,赵龙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贺先生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8万余元。
后经调查,原告赵龙在事发当晚属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且事发时车速在每小时九十至一百公里,属超速行驶。当晚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在赵龙落水的地方打捞出有麻醉狗用的肉等物品。事发路段因道路狭窄,且路边堆有石子等物品,贺先生当晚的车速在每小时50公里左右,双方没有发生过碰撞。
巩义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赵龙主张因被告贺先生追赶造成其掉入排水沟受伤,但原告赵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贺先生有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导致该结果发生。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原告赵龙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车辆没有行驶证,且其系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原告赵龙自身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故其要求被告贺先生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赵龙负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