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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送友返回途中出事故 酒友亦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27 08:49:14


    又是一起酒杯引发的纠纷。巩义崔先生受朋友邀请一起吃饭喝酒,饭后,醉酒较轻的崔先生在送朋友回家后独自返回的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为此,崔先生花费医疗费4.6万余元。事后,崔先生在要求朋友赔偿其损失时被拒,无奈之下,崔先生起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6日,巩义市法院审结此案。

    2011年8月30日晚,巩义崔先生、邵先生其受共同朋友王新川(化名)的邀请一起吃饭,期间三人一共喝了三瓶白酒。饭后,因担心饮酒较多的王新川不能独自回家,醉酒较轻的崔先生于是主动提出送其回家。后崔先生在独自返回的路上,骑摩托车撞到墙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先生联系到邵先生,当晚,邵先生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崔先生的伤情被诊断为:1.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2.创伤性休克;3.左额叶脑挫裂伤,以及口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后经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6万余元,崔先生才基本康复。

    住院治疗期间,崔先生即多次联系王新川,要求其分担自己的损失,但王新川认为当晚是崔先生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与其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拒绝了崔先生的要求。多次协商无果后,崔先生无奈之下起诉至巩义市法院,要求王新川分担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4万余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崔先生依据公平责任要求被告王新川承担部分责任,承担公平责任的前提系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都无过错。本案中,崔先生醉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与被告王新川的行为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不能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原告崔先生在醉酒的情况下骑摩托车将被告王新川送回家,之后原告自己骑摩托车回家,此时,被告王新川对原告崔先生负有规劝义务。王新川没有尽到规劝义务,导致崔先生发生事故,应对崔先生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崔先生作为成年人,自己在醉酒的情况下骑摩托车发生单方事故,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被告王新川对原告崔先生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经核实计算,崔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为6.6万余元。

    因此,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新川赔偿原告崔先生损失6600余元。

    办案法官借此提醒大家:在饮酒、劝酒时,不仅应当讲酒德酒风,而且应特别注意不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下列三种情形“酒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是强迫性劝酒,即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有疾病,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在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对方饮酒,甚至故意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喝酒;二是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即在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时,清醒酒友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三是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如对于醉酒者,清醒酒友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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