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当家庭生活面临重大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妥善处理婚姻关系。闪婚的张晓琳因患上了抑郁症需要长期的治疗,可丈夫赵辉却不愿承担高额的医药费,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家庭矛盾。赵辉一纸诉状要与妻子离婚,2013年11月29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赵辉和张晓琳已经到了试婚年龄,2010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两人便开始交往,三个月后,二人觉得对对方都较为满意,双方感情尚可,于是在10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之后,丈夫赵辉发现妻子张晓琳的精神异于常人,经诊断为轻度抑郁症,于是,赵晓琳便到医院进行一系列的治疗,现仍在恢复期内。
2013年5月,赵辉诉称以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并且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张晓琳在婚前还隐瞒了其身患疾病的事实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妻子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张晓琳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赵辉起诉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因为自己患病已支出巨额医药费,现在仍然在恢复期,赵辉为逃避责任不愿支付医药费才提出离婚。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一方主张离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即应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在此次案件中,原、被告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身患疾病就医治疗的相关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夫妻关系不睦,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被告隐瞒了其婚前身患疾病的事实及双方婚后长期分居,因缺乏相应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只要原、被告在以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积极面对问题和困难,相互帮助,双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原告不准与被告离婚。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