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因票据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把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法律关系混淆,现将其简略作以比较,以便大家有进一步认知。
首先,二者产生的原因及内涵不同。票据法律关系是票据主体之间基于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委托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原因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买卖、租赁、继承、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其次,归属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范畴不同。票据法律关系归《票据法》调整,属商法范畴;票据原因法律关系归《合同法》、《民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范畴的法律调整。
第三,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往往是复杂的多元主体,而且金融机构往往是固定的主体;而票据原因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简单化,除个别金融机构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外,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是主体。即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范围大于票据原因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
尽管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法律关系有许多明显区别,但二者不是截然对立的,有其密切联系。
首先,票据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票据原因法律关系,但有票据原因法律关系不一定必然产生票据法律关系。
其次,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产生该票据法律关系的票据原因法律关系的主体,而票据原因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则只能包括部分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下面举一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货物一批,甲公司付给乙公司甲在A银行的银行汇票转到乙公司在B银行的帐户上,这其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票据的原因法律关系,其主体为甲、乙两公司。而其中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涉及甲、乙两公司和A、B两银行。
第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变更与票据原因法律关系的变更无必然联系,票据法律关系的变更有可能由多个票据原因法律行为引起。如上例中,乙公司收到甲公司足额的汇票后,票据原因法律关系即可以终止,而如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将是因为另外的票据原因法律关系。
编辑:李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