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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饮“百草枯”自杀 原是邻居东西丢失对其殴打威胁

  发布时间:2013-12-02 10:37:24


    车主下车未锁门,小智未经允许私自进入车内玩耍。车主将其赶走。之后发现车内物品丢失遂找小智索要,小智不承认就将其一顿毒打并威胁,小智回到家中极度害怕竟服用农药。家人回到家中发现及时抢救现已度过危险期。事后因与车主协商赔偿无果,小智父母将该车主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9日,巩义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2013年5月26日上午8点左右,13岁的小智到楼下玩耍,发现楼下车库中的一辆白色面包车门没锁,遂进入车内玩耍,后小智的邻居赵强(系车主)下楼发现后,要求小智出来,小智从车里出来并离开。当日下午四、五点左右,赵强到小智家里将其叫出来,声称小智拿了他的老花镜,小智否认自己动过车上的东西,赵强恼羞成怒给了小智几耳光并踢了几脚,小智跌倒后赵强还在其身上跺了一脚,并且威胁说“不要让我见到你,否则明天再打。”事发时周围的人都上前劝解但都无效。小智回家后极度生气和恐惧,就从家里窗台上拿了一瓶农药喝了。家人随后赶到发现小智倒地痛苦不堪、呕吐不止,遂送医院。经医院查明,小智所服农药为剧毒“百草枯”。在住院期间,小智一度生命垂危,身体器官受到毒药的重创,现虽渡过危险期,但仍在服药治疗过程中。小智共住院8天,花费39037.37元。出院诊断为:1,、百草枯中毒;2、急性肾功能衰竭;3、肺间质纤维化;4、消化道出血。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查,花费940.44元。原告出院后于当日被送往巩义瑞康医院治疗,于2013年7月12日出院,共住院38天。花费7112.68元。

    案发后,赵强于5月27日因违法行为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3年6月18日,赵强支付原告医疗费用1万元。

    小智家人认为正是由于赵强的当众殴打并威胁,造成了小智心理不堪忍受压力而服用农药,使小智的身心都遭受巨大伤害,给小智家人带来痛苦,也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赵强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赵强则认为小智虽然未成年但是有个人行为能力,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随意去别人的车上,并翻动别人东西,事后车上东西丢失他是直接嫌疑人。小智作为一个小孩子,小智的父母讲“百草枯”这种剧毒农药放在小智能轻而易举拿到的窗台上,有保管不善的过错,才导致小智服用农药。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强对未成年的原告小智实施殴打的行为与原告喝农药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监护人将农药放置在储藏粮食屋内的窗台上,使原告轻易拿到并喝下,原告监护人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事发时,原告已经13周岁,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喝农药的后果亦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故原告对喝农药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40%赔偿责任为宜。原告先后住院,共花费医疗费47370.49元(280+39037.37+940.44+7112.68)。原告住院47天,护理费应为3267.98元(25379元/年÷365天×47天)。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10元(30元×47天)。原告要求按每天10元的标准计算营养费,较为合理,其营养费为470元(10元×47天)。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500元。以上各项共计53018.47元。被告应承担21207.39元(53018.47×40%)。结合本案实际和当地经济状况,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共计31207.39元(21207.39+10000)。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21207.39元(31207.39-10000)。

    因此,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赵强赔偿原告小智各项损失共计二万一千二百零七元三角九分。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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