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李女士所在村民组的土地撂荒多年无人耕种,于是便辛勤开荒,将荒废多年的土地利用起来种植果树。但没想到,李女士的这一举动竟被人恶意揣测、遭人阻拦殴打,种好的树苗也被人连根拔起。于是,李女士起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果树苗损失2万元。2013年12月2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李女士是巩义市河洛镇一村民组村民,30多年前,该村民组曾共同在李女士家附近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大面积种植果树,并派有专人管理。后因果树老化,时任组长分给该村组村民砍伐,之后土地因无人管理而形成撂荒地。2007年,国土资源调查时该片土地被列为未利用土地。勤劳的李女士觉得这么好的一块地整年荒草蔓延挺可惜的,于是就在该土地上开荒,并种上了芝麻、油菜等作物。
2012年11月,李女士购买了果树苗在这片土地上栽种,前任村小组长张鹏(化名)认为李女士栽果树的行为意在将这片土地据为己有,于是便动员了几名同村组的年轻小伙一同前去阻拦。而后,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发生争执,李女士眼部被张鹏打伤。当天李女士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与此同时,张鹏等人并未就此罢手,而是在李女士住院期间将其载好的树苗全部拔出,后因无人照管,李女士的果树苗全部枯死。后李女士要求张鹏赔偿其果树苗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李女士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张鹏赔偿其果树苗损失2万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女士种树的土地虽属集体所有,但已撂荒多年,李女士在不影响集体土地利用的情况下栽种果树,并无不当。被告张鹏因原告李女士栽种果树而与之发生纠纷,并发生打架事件,致使李女士受伤住院,使其栽种的果树因被人拔掉或不能及时栽种而枯死,被告张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李女士的民事权益,对其由此受到的损失,被告张鹏应当予以赔偿。原告李女士称其购买的果树苗价值2万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根据本案情况,原告损失酌情按5000元计算。
因此,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鹏赔偿原告李女士果树苗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