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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狗之人盗窃他人爱犬 后致狗狗丢失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2-03 15:13:03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巩义市的刘先生是位爱狗之人,但他却因爱狗将别人家的爱犬盗走,后因看管不善致狗狗丢失。12月3日,巩义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件。

    45岁的刘先生家住巩义市回郭镇,在镇上一个工厂上班。刘先生上班会路过回郭镇变压器厂院,院内栓有一只德牧杂交幼年母犬,刘先生是爱狗之人,经常在路过的时候逗狗狗与其玩耍,还会带一些骨头等吃的东西来喂狗,时间久了狗狗对待刘先生也很亲热,每每刘先生路过时狗狗就会兴奋的狂叫。2013年5月26日凌晨,刘先生和朋友酒后路过该变压器厂院,趁院内无人之机将拴在院内的张先生的德牧杂交幼年母犬绳子解开,因狗狗和刘先生也比较熟悉,一路上就跟在刘先生身后,快到家的时候刘先生扭头一看发现狗狗不见了,刘先生赶紧原路返回寻找,在路边找到了迷失的狗狗将其带回家中。第二天清醒后的刘先生发现狗狗在家中后才想起昨晚的行为,但是爱狗的刘先生也并未想把狗狗还回去,就这样养在自己家中。谁曾料想就在当天晚上回家后刘先生发现狗狗不见了。四下寻找无果后就放弃了寻找。

    另一边丢了狗狗的张先生也很着急,到处寻找无果后张先生无奈只得报警,警察在了解了情况后通过调查周围人群,最后确定是张先生所为。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犬价值2000元,案发后,刘先生赔偿张先生2000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因此,巩义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先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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