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排水沟时未做好防水防护,致使张先生宅基地毁坏塌陷造成损失并危及安全,张先生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12月4日,巩义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张先生是巩义市河洛镇沙鱼沟村村民。1992年,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下称发展公司)承建了连霍高速公路,同年10月,发展公司对张先生所居住的沙鱼沟粗部分房屋进行拆迁,张先生的老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后经规划安排,张先生搬迁至连霍高速公路南侧的界外规划区内,张先生在新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所建房屋的下方有发展公司为修建连霍高速公路回填的窑洞。发展公司在张先生新宅基地的北侧修建了排水渠,排水渠从回填的窑洞上方经过。后来排水渠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1998年夏天,雨水从山上沿排水沟顺势而下,将张先生宅基北侧的沟边地面冲毁,大量雨水进入没有填实的窑洞内,致使宅基门前地面大面积塌陷,并且逐年下沉,张先生的宅基开始产生裂缝,并且逐年下沉,宅基地开始产生裂缝并且逐年扩大,数年后成为不能居住的危房,危机张先生家人及路人的安全。
张先生认为发展公司原有的排水设施和废弃窑洞的回天处理不当是造成地基下沉、房屋毁损的根本原因,张先生多次找有关部门和高速管理部门要求解决其宅基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故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就其房屋地基下沉、房屋损毁与被告排水设施及被告征收窑洞处理是否有因果关系,房屋的危险程度、宅基地能否继续使用及原告房屋修复或重建的费用申请鉴定,经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房屋地基下沉、房屋毁损是因发展公司所建的排水沟未做防水处理,发展公司征收的窑洞里未回填实造成的;张先生的房屋为先程度为D级,宅基地已失去使用价值;张先生重建费用为156747.09元。花费鉴定费60000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张先生的房屋地基下沉,房屋毁损是因被告发展公司所建的排水沟未做防水处理,发展公司征收的窑洞未回填实造成的,张先生的宅基已失去使用价值,发展公司应当对因此给张先生造成的房屋重建费用156747.09元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为此花费的鉴定费用60000元,被告发展公司也应当赔偿。
因此,巩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房屋重建费用十五万六千七百四十七元九分、鉴定费六万元,共计二十一万六千七百四十七元九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