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存在许多的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年近六旬的张大爷像往常一样出门散步,谁料竟被路边堆放的石块掉落砸伤。平白无故遭受如此伤害后还被拒绝赔偿。2013年12月5日,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2年9月5日晚,张大爷在吃过晚饭后出门散步,在走至巩义市创业大道路口时,路边堆放的石块突然倒塌,张大爷躲避不及,不幸被砸伤。倒地不起的张大爷随后被经过此地的群众发现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张大爷为八级伤残,其左股骨下端、左胫骨、左外踝、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且皮肤多处擦伤,伤情严重。
张大爷住院治疗了19天,花去医疗费24934元。出院后,由于张大爷受伤部位采用钢板固定,需卧床三个月,且生活不能自理,导致生活没有经济来源。事后他得知将自己砸伤的石块为道牙石,是用来修筑创业大道的,且该大道的承包方为某建筑公司。张大爷找到建筑公司,索要赔偿金,但是建筑公司不予赔偿。于是,张大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筑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万。
审理中,建筑公司辩称:施工现场的道牙石都是成捆包装的,没有人为的重力破坏是不会倒塌的,且在距离施工现场的1.8公里的路段两端及乡村道路交界处均安装有警示牌,已采取了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张大爷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依照法律,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对方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且在工地上未安装路灯、未设立防护栏,对事故产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造成应承担10%的责任。
遂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张大爷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金共计82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