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到张老板的美容院做护理,美导在征得王女士同意后打开套盒为其做护理,到付款时才得知套盒价格太高不愿支付,在美容院张老板的解释下最后同意支付部分价款并写下欠条,事后又后悔拒不支付剩余欠款。张老板多次讨要无果,遂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12月20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45岁的王女士家住巩义市。2011年11月11日王女士一起到巩义市某女子养生馆内进行美容。在美容院期间,美容院张老板让美导为其免费做身体检测。美导小蒙为王女士做过检测后称王女士需要做脊椎矫正,如果配合本店的脊椎矫正的套盒效果更好。王女士听后觉得可以试试看,于是在没有问及价格的情况下同意了美导小蒙打开两个套盒为其做脊椎矫正。护理结束结账时,张老板为王女士结账金额为2760元,优惠60元,一共2700元。王女士大呼上当受骗,美容院张老板解释到所有的美容院套盒的价位都差不多,虽然未强调价格但确实是在王女士的同意下打开的,最后王女士称自己带的钱不够同意支付了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付1000元,欠1700元。该款后经张老板多次催要,王女士推托未付,王女士认为是美容院美导小蒙在事先未通知其相关服务产品价格情况下擅自打开套盒使用产品,该套盒现在在美容院内自己未带走不该支付剩余款。美导小蒙在庭审中称给王女士做脊椎矫正时虽未提及价格,但确实是经王女士同意才打开两个套盒。王女士一直不支付剩余欠款,无奈美容院张老板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到张老板经营的女子养生馆进行脊椎矫正过程中,购买两个套盒,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女士辩称美导小蒙未告知其产品价格,系强买强卖,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且王女士在欠条中签名并注明欠款情况,结合证人小蒙的证言,足以认定王女士消费2700元购买套盒的事实。张老板将王女士所购买的产品用于为王女士做脊椎矫正,王女士支付给张老板部分价款并出具欠条,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对张老板要求王女士支付欠款1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女士未及支付张老板价款,已构成违约。张老板要求王女士支付利息11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巩义法院判决王女士支付张老板价款一千七百元及利息一百一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