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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意外摔伤死亡 同桌酒友遭起诉

因无恶意劝酒被判赔偿一万五

  发布时间:2013-12-30 15:43:29


    年近五十的黄先生酒后从一小桥上坠落摔伤死亡,事后,黄先生的家属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当天与黄先生一同饮酒的张先生担责三成,赔偿其损失7.2万余元。2013年12月26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因饮酒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3年6月的一天,家住河南省鹿邑县的黄先生到巩义市大峪沟镇购买煤炭。当天下午4时左右,黄先生遇到因朋友介绍而有过数面之缘的张先生,双方交谈后,张先生邀请黄先生一起吃饭,并随后另外邀请了三个人作陪。后张先生、黄先生等五人一起吃饭、饮酒至当晚九时左右。饭后,另外作陪的三人各自先行离去,张先生看黄先生略有醉态,于是便驾车将其送往大峪沟镇“泉泽浴池”(化名),安排其休息醒酒。

    二人到达该浴池后,在购票之前,黄先生要求先察看一下浴池内部环境。后在上楼时,黄先生恰好遇到一名正要上楼的服务生,于是他便跟随其后上楼,张先生走在最后。但在走到浴池入口处时,黄先生没有按指示标志左转进入浴池,而是跟着服务生进了后门。后因该后门外的小桥上无灯、无护栏,且还横放着两根烟囱,黄先生不慎失足坠落,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事发后,“泉泽浴池”的负责人主动赔偿了黄先生家人损失3.7万元。后黄先生的家人认为事发前,张先生明知黄先生醉酒而不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黄先生坠落死亡,因此要求张先生赔偿其损失。但张先生认为,黄先生发生意外与其并无关系,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拒绝赔偿黄先生家人任何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黄先生的家人起诉至巩义市法院,要求张先生担责三成,赔偿其损失7.2万余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人在一般情形下,对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负最高的注意义务。黄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会对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产生不利后果,亦应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责。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张先生对黄先生有恶意劝酒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黄先生在饮酒时和到达“泉泽浴池”后出现醉酒不能自理,或发生其他危险情形,故张先生对其没有劝阻和照顾的法律义务。因黄先生饮酒与坠落身亡没有必然联系,故黄先生发生意外是张先生所不能预见的,故张先生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黄先生死亡客观上并不能排除与醉酒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饮酒相约人,从社会公序良俗和一般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公平理念出发,张先生应承担适当的道义责任,对黄先生的家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张先生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为宜。

    故,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黄先生家属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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