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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法盲阻拦警车不让抓人 结伙掀翻警车后殴打民警

  发布时间:2014-01-03 11:01:24


    民警小张、小吴依法抓获盗窃嫌疑犯,在返回派出所的途中被一群闹事者拦截。闹事者不准民警将嫌疑犯带走并将警车推翻,还对两名警官进行殴打。2014年1月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12年4月11日下午,巩义市公安局新中派出所指导员小张、民警小吴等人接到任务,要去巩义市石关村抓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张大强。两名民警到达后,经过一番寻找后将犯罪嫌疑人张大强抓获。在带离前往派出所的路上,一辆轿车将民警的警车拦住,不准其出村。并且声称不准民警将嫌疑人张大强带走。

    无奈之下,派出所指导员小张下车协调,之后两名村民也从拦截轿车上的下来,这两人正是犯罪嫌疑人张大强的弟弟张二强和朋友陈可(在审中)。张二强和陈可不停的大声喧哗,并且不顾法律,不分是非拦下民警的警车,还组织多人将警车围住,其目的就是为了不让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带走。小张、小吴两名民警极力劝阻后仍无果,民警小吴便坐进车里请求派出所支援。张二强看到后,便唆使陈可和其他围观群众共5人(5人在审中)合伙将办案民警的驾驶车辆掀翻。当时,民警小吴还在车内打电话,车子被掀翻后,小吴迅速从侧翻的车内爬出,不料又遭到了张二强等人的殴打。

    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民警小吴的损伤为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张二强自愿认罪,并补偿受害人医疗费2750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二强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张二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二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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