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农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占了很大的比例,农村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具有如下特点:①地域广,路途远,交通、通信不便;②被执行人居住松散,居住地较复杂,难以寻找;③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相对难以掌握;④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觉履行能力差.针对以上特点,对农村执行案件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意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选择最佳的执行时机。
农村当事人与城市当事人不同,由于他们大多数长期生活在交通不发达、信息相对封闭的农村,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制观念也相对比较淡薄,因此,他们无论是参诉意识,还是履约意识均较城市人为低,反映在审判工作中,就是农村被告不到庭应诉的多,法院作出判决后自觉履行义务者少,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也相应较多。这些农村被执行人大多无固定的工作岗位,平常外出打零工,甚少回家,法院在执行时难觅其行踪。有的农村被执行人虽在本地区干农活,但却日出离家、傍晚或深夜才归家。法庭所开展的执行行动如选择在正常的上班时间进行,往往会扑空,无功而返,执行措施无法奏效。
但农村被执行人有一个特点,就是比较注重传统的民间节日,不少平时难得一见的被执行人,也有可能在这些日子回家团聚。对此,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在执行这些案件时,绝对不能墨守成规或按部就班,而必须注意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作息和活动规律,发扬不怕艰苦、勇于奉献的精神,打破常规,选择中午、晚上、民间节日或假日农村被执行人可能归家的机会送达执行文书,采取执行突击行动;必要时可以在农村被执行人的住地附近或其有可能出没的场所、道路上连续查找或通宵设伏;或在上述的日子里做好随时出动的准备,然后根据当地基层组织和申请人提供的情报突然出击。只有这样,执行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履行能力状况,处理好执行季节与非执行季节的关系,选择最佳的执行方式。
由于农民的种、管、收是严格按照季节来进行的,所以他们的投入和支出有明显的季节的确定性。利用这一特点,在被执行人的收获季节集中力量抓执行,往往事半而功倍,是一种既合理而有效的办法。农村被执行人与城市的被执行人经济来源有所不同,农村者大多从事农业生产或打散工,收入很不稳定,有的农村被执行人的收入还有一定的季节性。同时目前还有不少农村被执行人的生活仍处于贫困线下,所欠债务有的用于治病、解困,有的虽然用于投资种养业,但却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农作物失收,如要他们一次性履行巨额债务常常比较困难。这时,法庭在执行中,对一些执行标的较大、而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案件,如果强制措施使用不当,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容易使被执行人丧失履行债务的信心和积极性,甚至破罐破摔,对法庭采取的一切执行措施都麻木对待,不作任何回应,使执行工作陷于失败。
因此,人民法院要提高对农村被执行人案件的全额执结率,就必需通过细致调查,及时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农作物的长势及收成时节,了解被执行人打工的工厂或雇主发放工资、奖金的时间,了解农村年终股份合作制派息分红、发放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的时间,以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和实际履行能力,对农村被执行人的财物采取登记、监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再选择恰当时机重点出击。
三、处理好强制与教育的关系,选择最佳的执行方法。
在执行中,更应注重法制教育与宣传,做到教育一人,影响一片,执行一案带多案的良好社会效果,在执行方法上,可以实行法制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全力攻坚与分段执行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尽量促使被执行人最大限度地履行义务。如对一些执行标的不大、预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案件,应果断采取查封被执行人住宅、对被执行人实行司法搜查以至拘留等强制措施,向其施加压力,迫使被执行人切身感受到不履行债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达到足额履行债务的目的。但对一些执行标的较大,预计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债务有困难的案件,办案人员要认真分析被执行人的性格特点、现有财产现状和家庭背景,巧妙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务求取得最佳的执行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方法被人民法庭办案人员戏称为“挤牙膏”的执行方法,用在一些有一定履行能力或有持续少量履行能力的农村被执行人身上常屡试不爽。即在调查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本人履行能力甚差,预计其一次性履行全部债务有困难时,在被执行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司法拘留条件阶情况下,办案人员可先做被执行人的法制教育工作,讲清利害关系,阐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努力促成其履行部分债务。接着,对被执行人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其稍为值钱的财物,同时做其家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其有经济实力的亲属帮助其偿还欠款。过一段时间,如被执行人仍不自觉履行余下的债务的,再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促使被执行人的家人替其落实还款计划或提供担保,从而一举执结案件。
对一些涉及众多债务人的群体性执行案件,可以到被执行人的所在地召开债务人会议,宣讲法律,同时选准突破口,对有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义务者,当场采取强制措施,敲山震虎,并通过当地传媒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使持有观望态度的被执行人打消侥幸心理,积极设法筹款还债,从而达到执行数人、警醒一片的目的。对一些以承包的集体上地从事种养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或在村办企业、个体户中打散工的农村被执行人,人民法庭在执行时切忌盲目冒进,要密切注意其收入和收获时间,有针对性地采取执行行动,这样做不仅结案快,社会效果也好。但对一些家境穷困,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被执行人,法庭在执行时不能“竭泽而渔”,而应为其本人或其家庭保留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免为执行案件而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处理好执行者与协助者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线索,出谋划策。农村地域广阔,地理环境比较复杂,群众的居住地点有时比较分散,而法院的执行人力量比较单薄,加上人地生疏,被执行人又常不露面,这就导致法院在农村中开展执行工作往往比在城市中开展执行工作有较高的难度。与此同时,由于农村当事人的宗族观念较重,封建狭隘的乡土意识在一些群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法庭在对农村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然要触动一些人的切身利益,为了逃避民事责任,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农村被执行人常纠合亲友,或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对抗法院的执行,甚至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危及法院执行人员的安全。
因此,在当前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的困难情况下,人民法院要在农村中搞好执行工作,单靠自己孤军作战是难以奏效的,必需注意加强与当地党政部门的联系,通过依法办案,为辖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排难解忧,使他们了解人民法院在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争取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以减少执行工作的阻力。
同时,还要注意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的沟通,通过他们的协助,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背景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行性,请他们代为通知、传唤被执行人、动员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和处理一些法院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事实证明,由于这些部门、组织接触面广,活动范围大,熟悉当地的社态民情,信息来源多,有他们的从旁协助,对人民法庭在农村中搞好执行工作帮助很大。在法院需要采取强制执行行动时请他们派员支援、提供方便、增加声势、扩大影响,使执行工作增加安全系数,易于成功。
如对一些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而在农村居住的被执行人,人民法庭在执行时,可以借助村民委员会,从被执行人应分得的股份合作制分红、青苗补偿款、征地补偿款中进行提取、冻结和划拨,往往会收到很好的执行效果。
编辑:李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