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叔叔,过年的时候我可以买新衣服穿了……”2014年1月6日在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拿到抚养费的6岁女童小红开心的说道。
2007年初,小红的母亲张静与父亲李勇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于2007年生下了小红。2009由于父母亲不和,母亲张静带小红回到了老家商丘,之后,母亲张静和小红未再与父亲共同生活,小红一直由母亲抚养。父亲李勇一直没有履行各种抚养义务。巩义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李勇自2012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
刘川辉法官是此案件的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之后,驱车到小红的商丘老家了解情况。小红的母亲说,小红在年后就满七岁了并且要开始上小学,家里的开支就更大,为了让小红有良好的经济环境,母亲一直在外打工攒钱。了解了小红的困境之后,刘法官也很心疼这个小女孩。在多次联系后终于与父亲见面,刘法官耐心劝导,让父亲明白婚姻失败是自身问题,不能把自己的失败归结到小孩的身上,更不能为此就对自己的孩子不闻不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法官的多次沟通和劝导之下,父亲终于体会到了亲情的可贵并承诺要好好珍惜自己与女儿之间的感情,当时之所以不抚养不仅是因为自己对女儿的感情淡薄还因为自身没有经济能力。以后会积极与女儿沟通感情,让其接受良好教育,将女儿抚养成人。
2014年1月6日,父亲拿着暂时只有16个月的抚养费9600元来到巩义法院执行局等待自己的女儿,稍后,小红和母亲到达,在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后,小红拿到了自己的抚养费。虽然稚幼的小红并不理解这其中的曲折和辛苦,但看到她开心的笑容,办案法官也感到无比欣慰。
法官提醒:未婚同居在现在社会中虽然已稀松平常,但是在同居期间生下的非婚生子女确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