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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飞来石子打伤右眼致残 签订赔偿协议后雇主拒不履行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4-01-09 11:12:44


    受雇工作期间被石子打伤右眼致残,签订协议支付医疗费用后雇主不履行协议。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月8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李坤2010年开始受雇于马瑞为马瑞开铲车, 2011年12月30日早上9点,李坤经马瑞指派到大峪购杨女士的石料厂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由案外人王慧驾驶的张杰的挖掘机在打石头时,碎石飞起将李坤的右眼击伤,事故发生后,马瑞将李坤送往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总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前房出血、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右眼玻璃体积血。在医院治疗20天后马瑞让李坤出院。李坤住院期间与马瑞达成协议一份,马瑞承诺支付李坤住院期间医药费,并承诺支付李坤手术期间五个月生活费1万元,事后马瑞支付给其5000元,剩余5000未付。出院之后李坤出现头疼、眼胀、眼压高的情况,马瑞于2012年2月24日将李坤送到河南武警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晶体不全脱落、继发性青光眼。后经手术治疗于3月3日出院。出院时李坤右眼视力0.25,左眼1.2。出院后李坤视力继续下降,马瑞也并未继续支付医药费。李坤与其协商无果后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

    经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鉴定所鉴定马坤伤残等级为7级。鉴定费为1030元。 李坤住院期间一人护理,护理费为1946.84元、伙食补助费为840元、营养费8280元、伤残陪赔偿金为163540.96元,李坤定残之日长女八周岁,李坤婚生长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5186.25元,交通费为4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93224.05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瑞认可其和李坤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在协议中马瑞承诺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由马瑞支付,并承诺支付李坤手术期间5个月的生活费1万元。马瑞认可李坤的工资系其支付。从上述事实中能够确认李坤系马瑞的雇员,双方成立雇佣关系。李坤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伤,马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李坤的伤残情况、巩义市的平均水平,法院酌定李坤的精神抚慰金为1万元,李坤与马瑞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协议。马瑞虽支付了医疗费,但其承诺支付给李坤5个月生活费共1万元,实际上系误工费。扣除马瑞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在支付5000元。综上,马瑞应当赔偿李坤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8224.05元。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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