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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中须掌握的几种艺术

  发布时间:2005-10-13 15:16:22


    同样一件案件,在甲承办人手上盘桓了很长时间而无结果,而换了乙承办人执行后案件却很快被执结,这说明外在因素相同的执行案件,不同的人去执行,执行艺术的高低往往产生不同的执行效果。执行难的原因尽管较多较复杂,但其中一条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有些执行人员执行思路不宽,缺乏执行艺术。

    在执行案件中应如何娴熟地驾驭执行工作这门艺术呢?

    执行中的语言艺术

    语言是表达意思、交流思想的重要工具。执行中的语言艺术运用得如何,对执行的效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要注意语言的合法。执行是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权力的一种重要措施,也是宣传执行有关法律的有利场所,执行人员在执行中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对执行的有关强制措施的条款宣讲清楚。同时,要注意语言的通俗。被执行人来自社会的各个层次,文化阅历差别很大,法律知识也深浅不一,对法律用语应加以必要的说明和解释,解释中语言要简洁,观点要鲜明,切忌罗罗索索。另外,还要注意语言庄重严肃,讲究分寸,切忌颠三倒四,语无伦次,口齿不清,结结巴巴或说粗话、脏话。

    执行中的进退艺术

    执行案件类型多样,性质各异,硬套一种模式是不行的。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要因案制宜,灵活机智地掌握执行艺术。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教育疏导工作后,如被执行人仍态度强硬,就应发扬临危不惧,执法如山的气势及时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但对牵动面很广,且容易引起不明真象群众起哄围攻,势有一触即发情形的案件,尤其是异地执行案件,执行人员除增强安全意识,保持头脑清醒、冷静、沉着外,还必须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实践中,遇此情形应暂缓采取下一步强制执行措施。不能带着情绪化去硬执行,该“撤退”的要及时主动“撤退”,这种“退”不是弱和怕的表现,也不是有法不依,而是为了更好地“进”。退之后的进则应在力量的配备上有所讲究和到位,气势要大,士气要高,法律手段要用足、用够,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查封的要查封,该扣押的要扣押,该搜查的要搜查,该拘留的要拘留,若“进”的力度不够则影响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也使一些无视法律尊严的人得寸进尺,气焰嚣张。因此,进、退运用自如、恰到好处,执行的效果会更好。

    执行中的“三忌”艺术

    一忌不亮证。执行公务时,除正常的着装整齐,规范外,还必须出示执行公务证。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忽略了着装亮证这必不可少的执行环节,以致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当事人钻空子,借故不知来执行的是什么单位、干什么的。甚至谩骂执行人员冒充法官、或报警打“110”,采用抗拒干扰执行的手段拖延执行,致使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不能及时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执行工作的力度相对减弱。

    二忌和稀泥。执行案件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确的法律文书,不能等同审理案件,不需再次倾听双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理更长”的陈述,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应采取果断利索的态度。执行员应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对执行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对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诉,但申诉期间仍不停止执行。如若与之和稀泥,一则会丧失法律的严肃性,二则会给以后的执行带来难度,同时也容易留下被执行人与法院纠缠不休的借口。

    三忌要挟。执行标的是物或行为而不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是为了执行标的。在强制执行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侮辱、谩骂、暴力抗拒殴打执行人员等《执行规定》第100条所例举的10项具体行为时,执行人员就不能简单地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在执行中,若疏导和解释工作尚未到位,被执行人也未出现上述情形,只是对某一问题不理解或疑惑时,有的执行人员就随性子向被执行人发火,要“带人走”、“拘起来”,这只会使被执行人感到自己受到要挟。有些被执行人还会反过来“将”执行人员的“军”,弄得现场十分尴尬,使执行效果大受影响。当然,对出现《执行规定》第100条所列举的10项行为之一的人依法拘留,则另当别论。对这些人决不能心慈手软,而是要采取果断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中的回访艺术

    在执行中,依法对一些确无履行能力的当事人,裁定“中止”执行,是经常运用的一种执行方式。但“中止”不等于“终结”。一旦被执行人有了履行义务的能力,就要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条件和证据的提供来自各个方面。在实践中,建立中止执行案件回访制度改变以往对“中止”案件缺乏相应管理的弊端颇见成效。回访可以不拘一格,如根据辖区范围,办此案时可以捎带回访彼案的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也可以通过回访申请执行人敦促其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偿还能力的证据;还可以发挥原案律师的辅助作用,律师的代理人身份,机动性强,对被执行人财产处所,经济状况的调查一般不易被觉察和发现。回访艺术的发挥可以相对减少执行人员不必要的精力和时间,从而进一步减少盲目执行或打草惊蛇,以及财产藏匿转移,从而及时恢复执行。对中止原因部分消除的案件,因案制宜采取分期履行等多种方法予以执行。

                                                编辑:李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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