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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工人手臂卷入电机致残 虽是租赁厂房但雇主仍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4-01-17 08:24:00


    李国已年过六旬,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工,在一次作业中,右臂被卷入电机致残。为得到应有的赔偿多次与雇主协商均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2013年1月1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13年年初,李国经人介绍到巩义市某建筑材料厂从事机修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李国发现砖机上的一个水泵在流水,在去关水泵时被水泵与电机连接处伸出的螺丝挂住衣袖,由于电机仍然在运作,李国一时解不开挂住的衣袖,导致右臂被卷入了电机中。在场的其他工友看见后迅速关闭了电机,随后将李国送往了医院。经诊断,李国的伤情较为严重:右臂粉碎性骨折、右面及右耳廓挫伤等。李国为治疗住院26天,住院期间花费了19083余元,此项医疗费被告王建超已经支付,并一次性赔偿了李国14000元。

    李国出院后,由于手臂已残废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要求被告王建超赔偿其他精神损失费,王建超拒不赔偿。并称,自己并非是建筑材料厂的厂长,只是与建筑材料厂签订了租赁合同,从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这五年期间,建筑材料厂由自己经营而已。并且在李国住院时已经赔偿了李国经济损失,遂不应再承担李国诉讼中索要的赔偿费用。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此案中,被告王建超雇佣原告李国到其租赁的工厂做机修工作,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因伤致残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共计45145元。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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