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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执行的好处和不足

  发布时间:2005-10-13 15:20:25


    执行难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法院工作的难点。当前,我国执法环境不理想,司法执行权地方化和行政化难消除。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执行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较为严重,严肃执法成为空谈。主要表现在,有些行政机关为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对正常的执行工作干预、阻碍;有的甚至设置保护区,禁止人民法院执行,特别是涉及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的案件,更是阻力重重。针对由于行政干预等多种原因导致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江西省高院下文指定今年7月15日~8月15日为“交叉执行月”,将各地法院久执未结的积案互付交叉执行,成效显著,执结了一批久执不能的积案。

    交叉执行就是在高级法院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本辖区内不同地域的法院相互交叉,甲地的案件由乙地法院执行,乙地的案件由甲地或丙地法院执行。交叉执行的好处就在于:

    第一,交叉后执行该案的法院没有任何的包袱。原执行法院因其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牵绊于其所在区域,同时也是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受“地缘”关系影响较大。这就容易造成当被执行人是政府部门时,执行法院就会面临来自政府各方面的压力,无法自主的适用法律来执行案件,造成案件不能顺利执行,甚至于无法执行。而当案件交叉执行后,接受法院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际关系少,受“地缘”关系影响较小,执行力度较大。且在执行时,原执行法院所在地政府无法凭行政权力对其施加压力。从而案件能得以顺利执行,最大程度的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交叉执行极其有效的避免了关系案、人情案。案件交叉执行前原执行法院法官因工作、生活在当地,人际关系亦在当地,甚至与被执行人熟识,受“人缘”关系影响较大。故在执行时,被执行人极易托人找关系说情,不可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交叉执行后,接受法院执行法官与执行地毫无关联,无“人缘”关系影响,被执行人想托人找关系说情已不可能。因此,在执行时可以抛却顾虑,而依据法律、事实认真有效的执行,从而避免了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

    第三,交叉执行对其它案件执行能够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案件交叉执行后,接受法院将该久执不能的案件执结,在当地不可避免的产生一定影响。一件久未执结甚至可能永远无法执结的案件,经交叉执行而得以执结,对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来讲无异是一记警钟,使其认识到如仍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遭受同样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交叉执行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其它案件的执行难度。同时案件得以执行使人们意识到法律是严肃的、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并非是打“法律白条”,促使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经济交往中更加注意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但交叉执行仍有其不足之处:第一,目前大部分的交叉案件只限于同属一地市的县级之间交叉执行,这并不能很有效的避免行政干预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行政干预的可能。同地市之间干部交流频繁,其与前任职地仍存在千丝万缕联系,而当其前任职地案件交叉至现任职地法院执行时,就会出现被执行人托人找其说情,从而给法院执行带来阻力,致使案件同样得不到有效执行。因此,交叉执行有必要上升到地市一级交叉执行。

    第二,交叉执行虽能有效的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是另一方面会导致执行成本的增加。案件交叉执行后,接受法院在异地,则相应的异地法院办案的交通费、办案等执行费用相应增加,这不管是对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而言都有增加其负担的可能。案件得以执行则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倘若案件仍无法执行或根本执行无望,则执行费用就会由申请人承担,这对本来就面临执行无望的申请人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在此,笔者建议可尝试设立交叉执行前置法官明释义务,即在案件交付执行时,由执行法官告之被执行人如其仍拒不履行,则可能承担该案件交叉执行后执行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相对于执行标的相对较小的案件,这种明释效果将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案件交叉执行后,执行法官亦可督促申请人积极、及时的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告之,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其不予提供,则将承担由此导致案件无法执行而负担执行费用的风险。

    对于因行政干预而导致执行难的案件,交叉执行确不失为一个好措施。相信随着交叉执行措施的广泛运用,从一定程度上必能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

    

                                           编辑:李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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