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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纠纷将人打成轻伤 刑事民事责任都要担

  发布时间:2014-03-16 08:35:10


  

    同村邻里之间因为纠纷埋下隐患,上门找人说事却将人打成轻伤,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受害人所有损失。之后因为受害人马先生的后期治疗费用再次引起诉讼。3月16日,巩义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李某赔偿马先生医药费用等共计11810.15元。

    35岁的马先生家住巩义市米河镇,和父亲经营一家涂料厂。因为生意上的事情与同村的李某发生过经济纠纷。2008年12月17时14时许,李某到米河镇马先生和父亲经营的涂料厂院内找其说事。当时马先生父亲外出不在厂内,李某强行进入涂料厂后与马先生母亲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马先生出面阻拦,被李某推到在地,致马先生受伤经鉴定,马先生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颈部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法院于2012年4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马先生各项费用共计72879.12元。同时判决书中载明马先生主张的后期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马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因后期看病花费医疗费用10278.14元。住院伙食费60元;营养费60元;误工费112.01元;交通费1300元;以上共计11810.15元。现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之后新发生的费用进行起诉。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等费用。本案中李某无故将马先生打成轻伤,并导致马先生颈部损伤和腰椎间盘突出症。李某严重侵害了马先生的健康权。马先生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先生要求被告承担的各项费用共计11810.15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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