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受雇于谢先生为魏先生的新生材料工厂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后为获取赔偿将新生材料工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先生与新生材料工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李先生找对雇主再次起诉。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家住巩义市的魏先生依法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新生建筑材料厂(下称新生材料厂),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煤矸石烧结砖。新生材料厂将生产煤矸石烧结砖的工作承包给谢先生,并达成相关协议。协议中规定:如果出现人身事故费用一千元以下由谢先生负责,一千元以上由新生材料厂与谢先生各负一半。后谢先生代领李先生等人到工厂工作。李先生的主要工作是为谢先生的工人做饭,期间李先生受谢先生管理,由谢先生支付报酬。2012年6月28日因工作较忙人手不够,李先生被叫去帮忙生产煤矸石烧结砖,因为工厂人流量大不能对每个人进行上岗前培训,李先生因未培训在生产煤矸石烧结砖过程中导致其受伤住院治疗于2012年7月25日出院。李先生的伤情为:右手指末节皮肤脱套伤。
李先生为寻求工伤途径救济,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巩义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判 决。后李先生再次将谢先生及新生材料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谢先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以及李先生在生产煤矸石烧结砖的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已经巩义法院生效的(2012)巩民初字第335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李先生受雇于谢先生,在从事雇用活动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谢先生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新生材料厂将其生产煤矸石烧结砖的工作承包给谢先生,新生材料厂应当与雇主谢先生对李先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巩义法院判决谢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二万四千七百零一元五角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