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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在农村执行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发布时间:2005-10-13 15:23:05


    当前,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主要面向农村,在执行对象中,农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占了很大的比例,农村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被执行人居住松散,居住地较复杂,流动性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比例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成为市场经济中较为活跃的劳动力生产要素,处出打工越来越多,有的农民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和规避执行,他们将财产隐匿、转移后外出打工,使得法院判决无法执结,这类案件占农村未结执行案件的六成以上。

    2、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觉履行能力差,强制执行措施(司法拘留等)在农村缺乏效力。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天,拘留期限较短,一些农民被执行人法律观念十分淡薄,认为法院关押也只有十天半个月,以此换来不还款,划得来,这使得一些有部分履行能力的农民也拒绝履行法院判决。

    3、房产处置不能。农民被执行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住宅房屋。但法院在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和拍卖时,几乎无人购买。即使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给债权人,债权人不敢也不愿受领。所以,农民被执行人虽然有房产,但却没有实际的执行价值,属于有财产而不能执行这类案件约占农村未执行案件的35%。

    4、地方保护主义困扰。农村被执行人所在村庄往往人数众多,宗族观念浓厚,在法院执行人员进驻村庄执行时,稍有不慎就易出现暴力抗法的局面,另一方面,当地的村干部害怕帮助法院后遭村民报复,一般都不敢积极配合,这使得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农村,尤其在经济落后地区很难有效开展。

    5、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相对难以掌握。

    人民法庭在农村中开展执行工作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1、是点与面的关系,从处理个案的角度上,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搞好对“族长”、“钉子户”和典型户的执行工作,以点带面,以关键环节的突破带动全局。

    2、是执行季节与非执行季节的关系,由于农民的种、管、收是严格按照季节来进行的,所以他们的投入和支出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别是对于生话条件不宽裕的被执行人,春耕、夏种期间一般手头较紧,有限的资金基本用于投入生产,如果这个时间对他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直接影响当年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使矛盾激化,造成被执行人情绪对立,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因而,抓住收获季节,即所谓的“执行季节”,在被执行人收获阶段集中力量抓执行,往往事半而功倍,是一种既有效又合理的办法。

    3、是有利与不利的关系,应把是否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考虑有利与不利的因素,注意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现有履行能力情况,对这些因素进行细致分析,区别对待,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坚决采取强制手段;对确属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暂缓执行、分期执行的方法,“放水养鱼”,营造一个连续执行的良性环境,对于具有典型性、普通性或在当地、当时广受关注的案件,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努力克服孤立、片面的就案办案思想,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政策,用政策、法律指导执行工作,注意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是强制与教育的关系,应将强制手段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以“软处理”替代“硬处理”,尤其是强制被执行人退出土地或强制迁出房屋等难度较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还应注重加强宣传的社会效果,提高执行人员的宣传意识,寓宣传教育于具体的办案过程中,逐步强化执行人员的执行艺术。

    5、是执行者与协助者的关系,对于在农村执行案件中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如营业所、信用社、乡政府、村委会等,要注意法律宣传,使其认识到协助法院执行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做到由被动的消极协助变为主动的积极协助,提供线索,出谋献策,从而有效改善执行的外部环境,使执行工作真正活起来。

    

                                    编辑:李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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