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诉巩义市某超市双倍返还返还货款并赔偿10倍价款的赔偿金,该超市则称自己所卖销售商品并未违反《食品安全法》拒不返还货款。3月20日,在巩义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4年2月18日,李先生在巩义市某超市处购买六瓶玛隆经典葡萄酒,价值2148元。后李先生发现该超市自己购买的葡萄酒标签全是英文,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该商品包装上也未载明代理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李先生认为该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应该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涉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李先生称该超市未按照相关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假冒伪劣食品,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此,现李先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之规定,对该超市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调解,但就赔偿金额产生异议,为此,本案法官张朝辉根据“当判则判,能调则调”的原则,据此问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个别和共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被告返还原告支付货款,另外再付给原告1.3万元赔偿金”的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