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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刷匠工作期间不慎跌落 法院判决雇主赔偿粉刷匠

  发布时间:2014-04-16 08:40:51


    李先生受雇于张先生为其粉刷墙面,在工作时不慎跌落摔伤,张先生为躲避赔偿称自己将工程承包给了刘先生,自己不是雇主不应赔偿。4月16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费用共计四万九千零六十八元三角三分。

    50多岁的李先生常年从事粉刷墙面工作。李先生与张先生系雇佣关系。李先生于2013年4月中旬开始受雇于张先生家从事住宅外墙粉刷工作。4月28日,李先生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摔伤。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被送往巩义恒星医院急救,因伤势较为严重又转入巩义市人民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脑脊液鼻漏;上颌骨骨折;右侧第三肋骨骨折;面部皮肤裂伤。李先生在恒星医院急诊科花费医疗费用1830.7元,在巩义市人民医院急诊花费医疗费用604.95元。李先生从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5月15日在巩义市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用11661.96元。2013年10月16日、20日、11月先后费植牙费4200元,2013年11月11日,李先生在巩义市中医院花费门诊放射费140元、CT费1120元。经李先生申请,郑州恒星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郑衡星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李先生伤残等级为八级。鉴定费为1300元。

    雇主张先生在庭审中认为李先生起诉赔偿费用过高。并称李先生在诉状中称自己是不慎摔倒,李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工作中自身没有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李先生本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张先生称自己将室外粉刷工程承包给了刘先生,李先生是受雇于刘先生而非自己,李先生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各项损失,自己不应赔偿。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参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先生受雇于张先生从事张先生住宅外墙粉刷工作,李先生、张先生之间成立雇佣法律关系。张先生称其住宅的室外粉刷工程承包给了刘先生,李先生是受雇于刘先生而非张先生,因张先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本案李先生作为成年人,在从事外墙粉刷过程中,未尽到充分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伤,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张先生对李先生的损害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李先生各项费用共计49068.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见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放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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