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扒窃三块钱,被人发现后自以为因涉案金额小而不会受到处罚,殊不知,扒窃行为因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且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其作为行为犯,不论涉案金额多少,均有可能获刑。
2014年4月23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三元钱而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巩义市一公交车上看到乘客周先生的口袋内像是有不少现金,曾因抢劫被判刑而出狱才刚满两个月的他,竟不知悔改地又萌生了盗窃的念头。后张某假装因人多拥挤而撞在了周先生身上,瞬间,周先生口袋中的财物便到了张某手中,但与其设想不同的是,周先生口袋中的现金其实仅有三元钱。
随后,经他人暗示提醒,周先生发觉自身财物被盗,在其质问之下,做贼心虚的张某很快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说:“不就是三块钱,还给你不就行了!”周先生看其不愿诚心认错,于是便到附近派出所报了案。在民警调查的过程中,张某仍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因涉案金额小而不会受到刑罚,殊不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扒窃”行为犯,不论涉案金额多少,均有可能被判处刑罚。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在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扒窃行为通常是予以治安处罚,最重的处罚也仅为治安行政拘留十五日,一般的治安处罚不足以震慑扒窃行为。现在不然,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扒窃行为,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即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的审理,对那些认为扒窃数额小,不足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发挥了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