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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聘之名 行盗窃之实

  发布时间:2014-05-09 08:52:03


    当下找工作竞争日益激烈,应聘者得到来之不易的工作本应好好珍惜,但有的人非但不珍惜工作,反而借应聘之名,行盗窃之实。2014年5月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韩某、李某因在应聘时盗窃他人财物而犯下盗窃罪,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李某被判处罚金四千元。

    2013年11月29日下午,在网上看到巩义市一酒店招聘信息的韩某、李某来到该酒店综合办公室应聘,后急缺钱花的韩某在工作人员暂时离开之际突生盗窃之心,于是便不顾李某的劝说将该办公室内办公桌内的一部手机盗走,而后唆使李某也赶快趁机“捞一把”。意志不坚定的李某在韩某的极力唆使下,最终也禁不住诱惑,盗走了该办公室内一提包里的2400元现金。而后,两人迅速离开了该酒店。后经鉴定,韩某盗走的手机价值700余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韩某自愿认罪,揭发同案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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