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姜女士于2012年10月与郑州市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正在建设中的住房一套,约定2013年5月1日前交房。但如今,一年的时间过去了,该公司仍迟迟不交房。多次催促、协商无果后,姜女士起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违约金。2014年5月12日,巩义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2012年10月24日,姜女士与郑州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1.1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置业公司正在建设中的住宅一套。合同约定该置业公司于2013年5月1日前交房,如逾期交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且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姜女士在两个月内,先后分两次支付了全部房款41.18万元。
2014年1月,在最后交房期限已过去八个月后,该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姜女士前去交接房屋。一直盼望着能早日住进新房的姜女士接到通知后非常高兴,但没想到,到达现场后姜女士发现,房屋的防盗门及客厅窗户都没有装,且该置业公司也没能如约提供验收合格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姜女士因此拒绝接受房屋。
而后,姜女士多次与该开发商协商违约金问题,但开发商均予以拒绝。无奈之下,2014年2月,姜女士起诉至巩义市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置业公司与原告姜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姜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日以原告姜女士已付房款41.18万元万分之一的标准(即41.18元),从2013年年5月2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向原告姜女士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