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小梁与小伙伴到水库玩耍,意外溺水身亡。痛失爱子的梁氏夫妇遂起诉水库管理人及承包人连带赔偿其各项费用等共计153271.48元。5月27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梁氏夫妇的诉讼请求。
在巩义市鲁庄镇赵城有一个水库,该水库由赵城村委会管理。该水库是一个大型水池占地面积较大,未能全面设置防护设施,但水库周边多处设有明显的“水深危险,严禁洗澡”警示标语。2004年1月1日被告曹先生从赵城村委会处承包了赵城水库。约定被告曹先生承包赵城水库用于养鱼,租期二十年。2013年9月1日,梁氏夫妇之子小梁与三个小伙伴相约来到巩义市鲁庄镇赵城水库(以下简称赵城水库)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梁氏夫妇认为赵城村委会及曹先生均有管理水库的义务,但却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这是儿子小梁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梁先生认为赵城村委会及曹先生应对小梁的死亡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梁先生多次找赵城村委会及曹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曹先生以自己承包水库的目的是养鱼,没有对水库的管护义务为由拒绝赔偿。赵城村委认为小梁作为一个十几岁的学生应当能意识到相应的警示标志但仍下水,作为监护人的梁先生也未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另外,赵城村委认为小梁溺水地方较为偏僻,已超出自己的额管辖范围为由认定自己不应负责。三方就此争执不下,遂引起诉讼。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梁先生夫妇主张被告赵城村委会作为水库管理方,被告曹先生作为水库承包方,该两方对水库均有管理的义务,二被告未尽到相应的管理的义务,致使二原告之子溺亡,二被告具有过错,因此应连带赔偿二原告损失153271.48元,法院认为小梁作为未成年人去水库玩耍,落水地点较为偏僻,二原告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二原告对梁超群的死亡具有重大过失,同时,赵城水库坝子上建设了相应的水泥护栏,且水库周围多处设置明示警示标语,二原告主张二被告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的证据不够充分,理由不足,因此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