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三名男青年本欲出国务工赚高薪,但没想到在选了中介公司,交了高额的中介费,好不容易来到了梦想中的淘金之地后,却发现中介公司口中的高薪工作竟然只是在建筑工地上打零工。辗转回国后,该三名男青年起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请求中介公司赔偿其中介费2.9万元及交通费损失2700余元。2014年7月22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3年春节过后,王朋、王真、王阳三人打算出国务工赚取高薪,后经人介绍,他们认识了巩义市一家职业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张某、郑某,二人承诺能安排其到尼日利亚务工,并收取了王朋三人2000元的定金。在之后的半年内,张某、郑某又先后收取了王朋三人各种服务费、手续费等共计2.7万元,但出国地点改为了俄罗斯,并称俄罗斯环境更好,工资也更高。王朋三人想,只要能出国转高薪,去哪个国家都无所谓,因此对这一变化表示无异议。2013年8月,在出国日期将至之前,王朋三人在张某、郑某的介绍下又与宋某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合同约定王朋三人到俄罗斯从事建筑工作,对劳动报酬未明确约定。
随后,王朋三人在宋某的带领下去往俄罗斯,但与他们预想的不同的是,事先承诺的高薪工作竟然只是在建筑工地上打零工,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且工资低,生活条件差。王朋三人在工作了几天后就感觉自己是被骗了,于是向宋某表示不满,谁知宋某一反之前在国内时的热情态度,而是强硬地说:“跟着我就是这工作,你们能干就干,不能干自己想办法。”八天后,王朋三人经商议一同自行回到了国内。回国后,王朋三人认为张某、郑某没有按照承诺为前排出国务工工作,因此要求对方返还中介费2.9万元。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王朋三人起诉至巩义市法院。
巩义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郑某所经营的中介机构并未取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许可,不具有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资质。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郑某经营的中介公司因不具有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资质,在此情况下,其为原告王朋等三人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并介绍三原告与案外人宋某签订赴俄罗斯的劳务合同,其行为超越了其经营许可范围,且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因此张某、郑某与原告王朋三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其收取三原告的费用2.9万元应予以返还。三原告请求张某、郑某赔偿其交通损失2700余元,因其在与二被告签订居间合同前未对二被告的经营资质警醒调查核实,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失三原告应自行承担,故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巩义市人民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被告张某、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朋、王真、王阳2.9万元。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