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骗取借款,已有犯罪前科的姜某不知悔改,自作聪明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2年9月,35岁的姜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巩义韩女士,经过数次交流,能说会道的姜某取得了韩女士的信任,之后姜某以暂时资金短缺为由向韩女士借款,并称将以房产证作抵押。韩女士看了姜某的房产证后,心想虽然与姜某认识不久,但既然他以房产证作抵押,借出去的钱应该就不会落空,于是就在之后的三个月内分数次共借给姜某7.6万元。与此同时,姜某以同样的手段,用伪造的房产证骗取了王先生借款9.2万余元。期间,姜某在欲向张先生借款15万元时,被张先生识破其手中的房产证是伪造的。
一年之后,约定的还款时间已到,但韩女士、王先生却一直联系不上姜某,二人按照姜某抵押给他们的房产证上的地址去查看房产,却发现这两套房屋都已有人居住,且房主都有房产证。直到此时,他们才意识到自己是被骗了,于是先后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巩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姜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均为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故,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