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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工作期间受伤致残 请求一次性赔偿获胜诉

  发布时间:2014-08-06 08:49:23


    52岁的王先生在一个家庭作坊式的小工厂内工作期间被机器挤伤胳膊,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后,小工厂的老板仅在支付其医疗费后便拒绝赔偿王先生的其他损失。无奈之下,王先生起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请求周先生一次性赔偿其四倍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0.9万余元。近日,巩义市法院审结此案。

    巩义市王先生从2010年2月起在其同村周先生经营的一个小工厂内工作,2011年12月的一天,王先生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挤伤右胳膊。事发后,周先生立即将王先生送往郑州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先生的伤情为:右上肢机器绞轧伤、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等,在住院治疗37天后王先生才基本康复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6.9万元周先生已全部支付。

    出院后,王先生要求周先生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但周先生认为王先生受伤是其自身重大过失导致的,故拒不赔偿王先生的其他损失。无奈之下,2013年4月,王先生向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却被告知争议不属受理范围,此时,王先生才明白周先生的工厂没有依法登记,周先生对其的雇佣属于非法用工。气愤之下,王先生向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了周先生的无照经营行为,后周先生被处以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罚款3850元的行政处罚。而后,王先生起诉至巩义市法院,请求周先生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0.9万余元。期间,王先生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巩义市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周先生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原告王先生受其聘用,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应当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周先生辩称其与王先生之间不存在非法用工关系,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周先生应对王先生所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王先生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依办法规定,周先生应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四倍赔偿基数的赔偿金13.68万元,加上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损失,王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4.9万余元。

    故,巩义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周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一次性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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