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时惊慌而逃逸,但因及时悔悟,半小时后他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担责,因此,其得到了法律的宽恕。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5月29日晚,36岁的王某在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至巩义市回郭镇的一个村口时,与前方一名男子相撞。当时王某因一时惊慌失措而驾车逃逸,但半个小时后,王某及时悔悟,于是立即返回事发地点。但此时距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近一个小时,被撞者因王某的逃逸而经受了其他车辆的二次碾压。王某返回事发地点时,造成二次碾压事故的司机张某正在原地等候交警赶来处理。王某在得知被撞者已经死亡后非常内疚,于是便在交警到来后主动投案自首。后经交警多方查找,仍无法查明被撞者的身份。经法医鉴定,被撞的无名氏男子系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自感良心难安,于是在联系不到死者家属的情况下,与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张某共同预交了20万元的赔偿款存入巩义市非税收管理局设立的账户中保存,并主动支付了死者的丧葬费1.7万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且已预交了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故,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