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自己生产的豆芽看起来卖相好,同时增加豆芽的产量,巩义市李某在泡发豆芽的过程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无根剂,并将“有毒”豆芽销往菜市场。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李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9月,为了提高豆芽的产量和卖相,巩义市大峪沟镇李某在自家作坊内泡发豆芽的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无根剂作为生产助剂,以达到豆芽粗卖相好、产量高的目的,后李某又将豆芽巩义市站街镇菜市场。2013年10月30日,巩义市公安局民警在李某生产豆芽的作坊内查获豆芽15斤,无根剂15支。后经专业机构检测鉴定,从李某处查获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这一国家明令禁止用于生产食品的化学物质。据李某供述,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剂,可以使豆芽粗壮无根,还能提高产量,因此在更多利润的诱惑下,他在明知添加了无根剂的豆芽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将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无根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并将生产出来的食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巩义市法院对其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借此提醒: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有一定的积累毒性,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取消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自然培育的豆芽芽身稍细、光泽白、根须发育良好,而非法使用了添加剂的豆芽芽杆粗壮、色泽灰白、少根或无根。消费者在购买豆芽的时候应注意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