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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婚年龄闪婚生子 参加邪教致家庭破裂

  发布时间:2014-07-29 09:58:48


    因为到了适婚年龄,两人仓促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后女子竟参加全能神教组织常年不回家导致婚姻破裂,丈夫2次起诉离婚。7月29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婚生女于某甲、于某乙由原告于先生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新飞冰箱一台,七十四厘米康佳彩电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及被告工资卡里的存款归原告于某某所有。

    于先生和妻子郭女士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先生和郭女士初期感情一般,两人相亲时已属于晚婚年龄。相处一段时间后便登记结婚,后生育长女于某甲,现在高中读书;2002年4月19日生育次女于某乙,现随于先生生活。2006年郭女士在听说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经常外出,影响了于先生正常的家庭生活。2012年10月,郭女士再次外出一直不回,于先生于2013年1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巩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郭女士一直在外不回家,引起于先生的再次离婚诉讼。

    于先生与郭女士均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新飞冰箱一台,29英寸(74cm)康佳彩电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以上财产现在于先生家存放。郭女士的工资卡(存款数额不清)现在于先生家中存放。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于先生、郭女士婚后共同生活了17年之久,并共同养育两个女儿,但郭女士不珍惜夫妻感情,参加邪教组织后,经常外出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严重影响到于先生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先生要求与被告郭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郭女士长期在外不回家,不能抚养照顾女儿的生活,两个女儿由于先生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及被告工资卡里的存款归于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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