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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对发型不满意起争执 理发店老板及雇员将人打伤

  发布时间:2014-08-05 09:59:57


    张女士经营一家理发店,在营业过程中因客人不满,张女士和雇员就对客人大打出手。8月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张女士、王先生连带赔偿原告赵女士各项损失二万零九百八十九元七角八分。

    50岁的张女士在巩义市大峪沟镇街上经营一家理发店。2012年6月18日上午,赵女士到被张女士的理发店里,要求张女士为其修改发型。赵女士向张女士表明了自己想要的发型后由张女士为自己修改。后因张女士为赵女士修改的发型未能让赵女士满意遂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张女士的雇员王先生亦与赵女士发生争执,并将赵女士推到摔伤。赵女士随即被送到巩义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底节区脑出血;2.肺部感染;3.低钾血症。2013年9月10日,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郑新亚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赵女士脑出血与外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2、赵女士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

    2014年1月10日,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河科大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3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女士(发病时56岁),患有动脉硬化,是发生脑出血的自身病理基础。赵女士与张女士、王先生发生争执的事件,是作为导致情绪激动的原因,与赵女士之脑出血有时间关联性,临床经过符合急性脑出血发生、发展过程,与赵女士之脑出血存在诱发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5-15%,(供参考)。

赵女士在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花去救护车费30元,材料费23元,共计53元。赵女士在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花去医疗费20598.18元。赵女士因进行司法鉴定,花去治疗费154元。以上医疗费共计20805.18元。赵女士误工费为28056.67元、护理费为639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费460元、交通费为6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依法确定为120399.04元,以上共计179897.79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引起诉讼。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赵女士与被告张女士、王先生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原告情绪激动继而引发原告脑出血,但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赵女士56周岁,患有动脉硬化,其自身患有的动脉硬化是其发生脑出血的病理基础,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张女士、王先生与原告赵女士之脑出血存在诱发因果关系的因果参与度为10%,即被告张女士、王先生应赔偿原告损失17989.78元。原告主张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本院认为,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害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较为适宜。综上,被告张女士、王先生应对原告承担20989.78元的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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