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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真假起争执 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8-28 10:01:56


    买烟因真假起争执,将商店老板打伤。8月28日,巩义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小威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一万元。

    35岁的王先生在巩义市西村镇上经营一个商店。2013年8月20日晚上11时许,26岁的小威到王先生的商店内购买香烟,后王先生因为一包香烟的真假与前来买烟的小威争执起来,争执过程中小威将王先生打伤。当日,王先生入巩义市瑞康医院救治至2013年8月26日,共计住院6天。王先生的伤情经诊断确诊为:1、右侧外踝骨折;2、头外伤综合征。王先生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王先生在该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用1944.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1686.16元。

    同时查明:该纠纷经巩义市公安局处理,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巩公(8176)行罚决字[2013]288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小威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先生、小威因烟的真假问题产生矛盾,小威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因此将王先生打伤,小威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先生因小威侵权所遭受的合理损失11686.16元,小威应当予以赔偿。因王先生诉讼请求的数额为10000元,故小威应当赔偿的数额按10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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