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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摊位卖家具租主代付货款 借租主钱财后还不付租金

  发布时间:2014-08-12 10:03:31


    高女士租用张先生的摊位做买卖,因经济紧张由张先生代付货款,后又借张先生5.5万元。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3月15日高女士未在缴纳租金及电费。2014年8月12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张先生与高女士的租赁合同;高女士清空并交回摊位。高女士偿还张先生借款五万五千元、张先生代垫的餐桌款一万七千五百元、电费三百二十八元,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的租金三万一千九百二十元、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交回摊位之日时止的租金,金额按每月七千九百八十元计算。高女士装修费用三千元从其应付款中扣除。

    年近六旬的张先生家住巩义市,租赁了新兴现代城2楼用来销售商品。2012年12月,张先生、高女士经协商,将张先生整体租赁的新兴现代城2楼家具摊位租给高女士经营家具,月租金7980元。高女士接摊位时,因经济紧张,张先生代付了原摊位经营者李某折价给高女士的20张餐桌款19780元。经营期间张先生又借给高女士现金55000元。高女士接手摊位后,花费16000元进行了装修,张先生对装修款补贴了13000元。审理过程中,其余3000元张先生同意从高女士应付款中扣除。高女士缴纳租金至2013年12月底,此后没有再向张先生缴纳租金,至2014年3月15日的电费328元也没有缴纳。由此引起诉讼。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高女士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高女士租用张先生摊位,应按双方约定缴纳租金及电费。至2014年4月底,高女士拖欠4个月租金共计31920元,电费328元,张先生要求给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张先生要求高女士偿还借款5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张先生要求高女士支付代垫的餐桌款19780元,高女士对餐桌金额有异议,称是17500元,且前租户又卖出去一张,价值1300元,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同意按17500元计算,属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支持,该款应按17500元计算。张先生要求终止租赁关系,高女士同意,对张先生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先生要求高女士清空并交回摊位,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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