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赁公司多次租车,又把租来的车抵押给他人借款,9月2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决了妄图“空手套白狼”的行骗者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其违法所得也予以追缴。
35岁的李某家住巩义市,没有固定收入。因急需资金经营信用卡套现业务 2012年4月份,李某从郑州恒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豫A5051某现代悦动汽车,骗苏某称该车为其和朋友合伙开的租赁公司所有,可以用以抵押,并可以提供该车的相关登记手续,并于同年4月30日用该车“抵押”向苏某借款40000元。后李某向苏某提供该车虚假车辆登记手续一套和车主孙某的虚假身份证复印件。
2012年5月份,李某采用同样方法先后两次从郑州天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豫A9U893号本田思域轿车一辆,后用该车“抵押”向苏某借款30000元,并向苏某提供该车虚假登记手续一套。从郑州腾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豫A562EJ号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并于2012年5月25日用该车“抵押”欲向苏某某借款100000元,苏某某实际向其支付70000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