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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欺小抢劫学生零花钱 三次抢得25元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4-09-26 08:29:05


    身为应该自食其力的成年人,21岁的蔡某竟然因为一时缺钱而“以大欺小”抢劫中小学生的零花钱。2014年9月24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蔡某因三次抢劫学生25元钱而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3年4月的一天,21岁的社会青年蔡某看到很多中小学生放学后在买零食,平时游手好闲、没有经济来源的蔡某于是就萌生了问没有反抗能力的学生“要点钱花花”的想法。而后,他将目标锁定在了看起来有零花钱、身体瘦弱的李同学身上,接着他一路紧随其后,等走到偏僻无人的小路上时,蔡某便上前拦住李同学,以殴打、恐吓的方式强制李同学“借”钱给他。因体型、年龄差异,没有反抗能力的李同学只得交出了自己的10元钱零花钱,蔡某轻而易举地达到了目的。一周后的一天,蔡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抢得了李同学15元的零花钱。

    2014年5月的一天,尝到了以大欺小、不劳而获的甜头的蔡某,又在学生放学途中拦住了独自行走的刘同学,但刘同学称自己身上没有零花钱,认为其是说谎的蔡某一气之下便将刘同学带至一偏远处的小树林内,一阵拳打脚踢、翻找之后,蔡某在确认刘同学身上确实没有零花钱后才放其回家。

    蔡某归案后,其已积极赔偿李同学、刘同学二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二人及其父母的谅解。

    巩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蔡某已经着手实施第三次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蔡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巩义市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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