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张某到地里偷掰玉米棒,换钱得了数千元。尝到甜头的张某又结伙盗取他人电瓶车电瓶,最终没能逃得过法律的制裁。9月24日,一审被判盗窃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家住巩义市的张某到了不惑之年仍是没有作为,整天不务正业。张某在旁人口中听说在巩义市站街伊洛河大桥是一片农耕地,下面常年种植农作物。2013年10月13日晚,趁天黑张某结伙他人(另案处理)来到伊洛河大桥下,盗窃李先生的玉米穗7袋。时隔不久,张某某等人再次到站街伊洛河大桥下,盗窃李某的玉米穗27袋。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先后两次被盗的34袋玉米穗价值1040元。后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
得手两次的张某在2013年10月23日,再次伙同王某等人(另案审理)到巩义市河洛镇胡坡村北沟,将吴某停放在门外的一辆农用四轮车上的电瓶一个盗走。后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10元。案发后电瓶已追还被害人。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