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借用设在自家住宅外面的厕所,因未注意到栓养在附近的家犬而被咬伤。那么问题来了,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2014年10月21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犬主对被咬伤者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4年4月28日,57岁的张女士在经过巩义市夹津口镇的一条街道时,看到街道对面柴女士家设在住宅外面的厕所。当时,张女士因急于如厕,于是就匆匆穿过马路,且未按柴女士家设置的道路行走,而是从路边田地径行穿越。不料,就在其穿过田地,快要接近厕所的时候,一条狗突然窜出来咬伤了张女士的小腿。粗心的张女士这才注意到这只被一条长约一米的铁链拴着的普通家狗,附近还有一个狗窝。
事发后,张女士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包扎处理,并随后到巩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当天共花费医疗费3200余元。2014年6月,双方在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无果后,张女士起诉至巩义市法院,请求柴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柴女士饲养的狗咬伤了原告张女士,柴女士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借用柴女士家厕所时未按正常道路行走,且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柴女士的责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柴女士对张女士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查,张女士的实际损失为5040元。
故,巩义市法院判决被告柴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女士损失3024元。
收到判决书后,被告柴女士一开始并不能接受这一判决结果,自家的狗拴的好好的,对方借用自家厕所粗心不看路被咬伤,反倒还要自己赔钱?柴女士感到非常困惑。本案的承办法官张朝辉在得知其疑问后,及时对其进行了答疑释法。张法官说: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不同,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同时提醒柴女士,作为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造成伤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柴女士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张女士也接受了柴女士的赔偿与道歉。
【呼吁】:责任心与爱心同等重要
侵权责任法的严格规定为宠物饲养者们敲响了警钟,督促他们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同时,对于那些喜爱饲养危险动物的人而言,不应抱以侥幸心理,因为一旦给他人造成损害,不论对方是否有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将为此承担责任。
一般说来,了解犬类的人都知道,绝大多数城市中正常饲养的狗在公共场合不会主动攻击人。但喜爱饲养宠物的人也应明白,怕狗是大多数人的本能反应,犬主应该在行使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考虑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不致引起他人的恐惧与伤害,不至于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安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