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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女童命丧外婆家窑洞 窑洞上方漏水水塔所有人担责二成

  发布时间:2014-10-23 09:17:26


    一个长期漏水的水塔,一个因水塔漏水而曾多次发生轻微塌方的窑洞,一个命丧外婆家窑洞的八岁女童,这本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也是一起让人揪心的案件。2014年10月2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0年8月,八岁的小欣(化名)像往年一样,在外婆家过暑假。年幼的小欣之所以在外婆康女士家过暑假,一是由于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看放假在家时而淘气的她,二是因为外婆家有窑洞,冬暖夏凉。但悲剧发生前,粗心大意的康女士一家并没有注意到窑洞中潜伏的危险,更不会想到一时的贪图凉爽竟丢了心爱的外孙女的生命。

    事发的窑洞建成于1990年,在此之前三年,窑洞上方建有一座属于当地村委、村民组所有的水塔,且该水塔自建成起就存在轻微漏水情况。后因水塔所有人管理不善,漏水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10年之前,事发的窑洞曾在夏天发生过四次轻微塌方,但这一危险信号并未引起康女士一家的足够重视,每当酷暑难耐,康女士的家人依然会到窑洞中纳凉午休。

    2010年8月4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康女士在院中做家务,小欣在窑洞中玩耍,悲剧瞬间就发生了,窑洞突然发生严重塌方,小欣被砸埋其中,再也没能出来。

    事发后,小欣的家人悲恸不已。后在与漏水水塔所有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欣的父母于2014年1月起诉至巩义市法院,请求水塔所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水塔所有人即当地村委会、村民组对水塔长期漏水这一情况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小欣父母所要求的责任承担比例过高。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小欣因其外婆康女士家所有的窑洞塌方而死亡,且该窑洞事发前曾发生过四次塌方,康女士作为窑洞的所有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事发窑洞塌方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其上方的水塔长期漏水,故该水塔的所有人即被告村委、村民组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小欣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村委、村民组对小欣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欣父母承担20%的责任,小欣的外公外婆承担60%的责任。经审查,小欣父母的经济损失为18.8万余元。

    故,巩义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村委、村民组连带赔偿小欣父母经济损失3.7万余元及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万余元。

    无论多少金钱也不能挽回一个家庭的希望,作为未成年人的家人,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事事谨慎,尽到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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