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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法院适用人民观审团审理一例社会关注度高的 “驴友”受伤索赔案件

  发布时间:2014-10-30 10:08:47


    兴冲冲地去参加户外活动,但不料在爬山过程中不慎摔倒骨折,受伤“驴友”因此状告“零利润”组织者。2014年10月29日上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因该案涉及自助旅游权益保护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巩义法院从人民观审团成员库(共528名成员)中随机抽取11人,组成观审团参与该案审理。观审团成员均接受过法院组织的观审工作培训,统一佩戴“巩义市人民法院人民观审团成员”徽章及工作牌,集中在旁听席第一排就坐。

    【案情】:

    2013年10月4日,原告马女士在经过报名、支付了75元的活动费用之后,参加被告陈先生发起组织的户外穿越活动。活动期间,马女士在爬山过程中不慎摔倒骨折。当天,陈先生并未与之同行,随行的领队事发后嘱咐马女士及其家人自行下山,到其乘坐的大巴车上等候。当晚,从活动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回到巩义后,马女士立即到巩义市人民医院接受了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胫腓骨下段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马女士向活动的组织者陈先生索要赔偿,但陈先生认为户外自助活动不同于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活动费用AA、风险自担”是驴友们的共识;且其已在发起活动时说明此次穿越路线的详细情况及存在的风险,并有由其创建的巩义户外运动爱好者QQ群消息记录为证;马女士在看到活动说明后自主报名参加,意即其事先了解活动详情及发生意外后的归责约定。陈先生同时称,其组织此次活动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润,而马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因此,拒绝对马女士进行任何赔偿。

    2014年9月,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马女士起诉至巩义市法院,请求陈先生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庭审】:

    庭审过程中,马女士的代理人针对陈先生的拒绝担责理由一一进行了辩驳。其称,马女士并未看到陈先生的活动发起说明,也不是陈先生所创建的户外运动爱好者QQ群的成员,而是经他人介绍报名参加活动,并非了解户外活动风险约定的“驴友”,且其事先对活动详情并不了解,到达活动地点后才发现所走山路非常复杂,存在极大风险;陈先生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不能以“零利润”为由推卸责任。

    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对其各自的主张都提出了充分的证据与理由,观审团成员认真听取当事各方意见陈述,通过请示审判长发言、向审判长递纸条等形式积极参与法庭调查。

    最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

    【人民观审团发表意见】:

    庭审结束后,观审团召开专门会议,11名成员依次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责任比例划分等实体问题和庭审程序、庭审纪律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意见。观审团成员纷纷表示,参与案件观审活动收获很多,一是在疑难复杂案件处理中最广泛地代表了群众意见,二是直接参与庭审活动加深了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三是个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教育,并将影响身边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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