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精神病患者张某在上厕所间隙抢劫他人获刑罚。10月21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4月25日12时许,王女士饭后和老公陆先生在巩义市南环路上散步。期间王女士到路边公共卫生间上厕所,因为厕所门损坏不能上锁,王女士将门轻掩。此时患有轻度精神病的张某也在上厕所,准备出门时见王女士在玩手机,于是张某推门将王女士按倒在地,用手掐王女士脖子,强行将王女士随身携带的9元现金、一部步步高手机、一条黄金项链抢走。王女士在厕所大声嘶喊惊动了在外等候的老公陆先生,张某被赶往现场将陆先生制服,被抢现金、手机、项链均被追回。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女士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巩义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459元,被抢项链价值2325元;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抢劫时精神状态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某曾两次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