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疯狂”盗窃电瓶 作案数起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10-31 09:57:30


    40多岁的王强、李峰可谓是“电瓶杀手”,连续作案偷盗电瓶,获取不当利益。尝到赚快钱“甜头”的他们屡次作案,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31日,该案经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李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随案移交作案工具扳手、螺丝刀、手电筒各一个,予以没收。“甜头”变“酸果”,两人后悔不迭。

    40多岁的王强家住巩义市,文化程度较低,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事后不但不知悔改又踏上犯罪的道路。2014年4月5日晚,王强伙同李峰预谋后,开车到巩义市广陵路兴隆西巷,用提前准备好工具将将赵某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撬开将车上的骆驼牌电瓶盗走,后三人开车到巩义市桐本路锦豪园小区门外,又将刘某某停放于饭店门前人行道上的一辆面包车上的骆驼牌电瓶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某面包车上被盗的电瓶价值225元;李某某面包车上被盗的电瓶价值187元。案发后,被盗的两块电瓶已追还赵某某和刘某某。事隔不久两人再次开车到巩义市杜甫办常庄村,先后盗得5块面包车电瓶。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块电瓶价值人民币925元。案发后,被盗的电瓶已追回三块并发还给被害人。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强、李峰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巩义法院:孙文娟、张红武

联系电话:186*****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80185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