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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行人急转弯 车翻反致行人亡

  发布时间:2014-11-13 15:48:48


    因对向车辆滥用远光灯,司机王某没有及时看到正在过马路的时某,后王某为躲避时某急转弯,不料车辆侧翻反致时某身亡。2014年11月1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司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24日傍晚18时许,司机王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巩义市米新公路行驶至一村庄附近时,因对向车辆滥用远光灯,王某看不清前方路况,但其看到前方有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车,于是王某就跟在电动车后面行驶。

    但在前方电动车已顺利通过一路口、跟随其后的王某准备不减速通过时,其突然发现自己的车辆正前方约一米处有一行人。后王某为避开该行人时某立即刹车、向右转弯,但不料,王某的面包车因急转弯而发生侧翻,砸到了时某的头部。后时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赔偿了被害人时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其谅解。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故,巩义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借此提醒各位驾驶人:夜间开车,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会车时,提前选择交会地点,距对面来车150米之外时,与对方车辆配合变换远、近光灯;如果对面来车在相距150米以内时没有关闭远光灯,则应变换远、近光灯示意;当对方车辆仍不改用近光灯时,千万不要直视对面来车的灯光,此时应及时减速靠右行驶或停车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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