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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获刑罚 正经事走了非法路

  发布时间:2014-11-26 11:46:32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无错,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债主或讨债者因法制观念淡薄,在索债时往往选择极端的手段,正经事走了非法路。2014年11月2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康某、杨某、姜某三人为讨债而拘禁、殴打他人,触犯了刑法。

    2014年6月的一天,因债务纠纷,在康某的提意下,杨某、姜某与其一起找到欠债人翟某,催促翟某偿还三人欠款。因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因此翟某像之前一样,要求推迟还债。但因他们之间的债务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康某、杨某、姜某作为债主,催促了翟某多次一直无果,因此康某三人认为翟某是在故意赖账。后因翟某态度强硬,康某、杨某一气之下决定将翟某关起来,以逼迫其家人快速还债。

    翟某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多个小时,期间康某、杨某并用皮带对翟某进行了殴打,姜某负责看管翟某。后经鉴定,翟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康某、杨某、姜某已赔偿被害人翟某经济损失。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杨某、姜某结伙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康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康某、杨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但三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其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巩义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姜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法】:合法债务还需合法讨,因气触法,得不偿失

    随着市场日趋繁荣发展,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尤其是小额债务追讨引发的刑事案件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但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如保管、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一般也不能直接支配债的标的物。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强行扣押他人财物以逼债等极端索债方式,不但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要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是民事赔偿责任。

    守法与违法,一字之差,一念之差。合法债务还需合法讨要,切莫被一时的情绪冲昏了头脑,因气触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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