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熟人相见就大打出手,打一架还不过瘾,约时间再打却将人砍伤。11月26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郑某90年出生,家住巩义市,和张某在初中时就经常打架,因此双方早有“积怨”。2014年3月13日18时许,郑某和朋友一起在饭店吃饭,冤家路窄碰到了早有积怨的张某,双方都喝点酒就看对方不顺眼,争执之下双方就动了手,最后两人都被朋友强行拉走,双方动手期间张某占了上风,郑某心中十分不服气拉扯中喊到:“你等着,这事没完,一会儿我去你家找你。”当晚21时许,郑某借着酒劲来到张某家中,找张某协商同日中午自己被张某殴打一事,争执之下双方又动起了手,张某跺了郑某一脚,本来就吃亏的郑某一下子火了,随后用自带的刀将张某的头部、左手砍伤。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郑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