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出狱后不知悔改 做“飞车党”再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12-04 10:40:44


    不务正业的小张为了钱财竟做起“飞车党”,伙同小王尾随他人伺机抢夺皮包。12月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小张、小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8岁的小张和小王家住巩义市,两人人到中年整天无所事事,小张曾受到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仍不误正业,也“看不上”靠出卖劳力赚来的微薄薪水,没有经济来源的两个人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准备以结伙的方式做“飞车党”,专门从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人的小筐内抢夺皮包,2014年3月4日15时许,小张伙同小王驾驶摩托车在巩义市杜甫路汇源驾校西几十米处,由小王驾驶摩托车,小张对前方同向骑电动车被害人马某进行抢夺,将马某放置在电动车踏板上的蓝色女士手提包抢走,内有现金500余元、步步高牌Xplay白色直板手机一部、老庙牌纯金马型图案金牌一块等物品。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156元,金牌价值2880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张、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小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文娟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80122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