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摔伤致残本已实属不幸,不料用人单位却因其刚上班三天即出事故而意欲推责,否认与其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2年7月,58岁的李先生经人介绍到巩义市永兴机械厂(化名)工作,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可没想到,上班第三天,李先生在生产线上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当天,李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腰椎体骨折伴不全截瘫、左侧肋骨骨折、右枕骨骨折等。后经司法鉴定,李先生的伤情构成三级伤残,需终身护理。2013年8月,在住院384天后,李先生才基本康复出院,期间,永兴机械厂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2万元。
出院后,李先生要求永兴机械厂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但永兴机械厂认为李先生刚上班三天即发生意外,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任何用工合同,为其支付医疗费已算是仁至义尽,故拒绝对其进行其他赔偿,甚至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声称与李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
巩义市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先生系被告永兴机械厂的工人,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永兴机械厂应当承担赔偿赔偿责任。同时,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不注意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其本人也有过错,应减轻永兴机械厂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永兴机械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李先生自负。
经核实计算,李先生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79.7万余元,永兴机械厂承担70%,为55.8万余元。同时,李先生主张永兴机械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根据其伤残情况、巩义市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为3万元。
故,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巩义市永兴机械厂赔偿原告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58.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