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张先生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撞伤他人,需赔偿对方经济损失7.86万元,若投保了交强险,其只需承担630元的赔偿责任,但因其三轮车“裸奔”,未依法投保每年100余元的交强险,张先生因小失大,必须自负全责。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车辆未投交强险,法院判决张先生个人赔偿原告邓女士损失7.86万元。
2014年3月3日,巩义张先生驾驶其个人所有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巩义市新兴路的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后不慎与相对方向行驶过来一辆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电动车车主邓女士右肱骨踝部粉碎性骨折。为此,邓女士在住院接受治疗一个多月后在基本康复,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女士承担次要责任。
邓女士出院后,因在赔偿数额方面与张先生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起诉至巩义市法院,请求张先生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7万余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依法由投保义务人即被告张先生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实计算,原告邓女士的医疗费、营养费损失为9500余元,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85万余元,均不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交强险赔偿限额分别为: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11万元),对此,投保义务人张先生应予以承担,共计7.8万余元。
扣除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费用,邓女士另有损失鉴定费700元、停车费200元,共计900元,该费用应按事故责任比例由侵权人予以承担。因被告张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邓女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法院酌定张先生承担该两项损失的70%,即630元。
故,巩义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邓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86万余元。
依据相关规定,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按照排量不同,交强险的保险费为每年80至180元。本案中,如果张先生对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那么其只需按责任比例承担邓女士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损失,即630元,但因其抱有侥幸心理,为节省每年100余元的保险费用,放任其车辆“裸奔”,最终因小失大,承担这个对其来说很是沉重的赔偿责任。